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全日制中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统一、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有结合
做到议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认定机构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组 长:王言超
副组长:范长启
成 员:王小妹 周安山 孙江涛
吴 琳 于 伟 褚 杰
(二)认定小组
组 长:王小妹
副组长:孙传波
成 员:聂旭艳 刘沫涵
(三)评议小组
组 长:各班班主任
成 员:学生代表、班委(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10%,评议对象不作为本小组成员)
三、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学生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学生生源所在地和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二)认定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其他原因(如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且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三)不予认定情况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认定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前,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三)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四)认定工作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名单及档次。
五、监督与管理
(一)学校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和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学校对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