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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15                              发布人:admin

    (一)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保证财务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而收取、募集的,都是国家财政性资金。所有预算外收费和各种往来款项的收取必须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一律采取“票款分离”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科室、个人不得私自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不准设立帐外帐。所有收费必须依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未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对发现的乱收费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支出审批单制度。除学校统一结算的水电费、邮电费、养路费、燃油费等公用费用之外,其他各种教学业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等,都要事前填制支出审批单,说明其必要性,按有关程序报批办理。

      第四条  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各种项目,如办公设备、教学仪器购置,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都要按《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第五条  坚持集体研究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所有开支必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办公设备或教学仪器购置、房屋维修、基本建设、固定资产配置等超过1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须经校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各种正常支出(如会议、招待、差旅、办公、教学业务、后勤零星采购等支出)和1万元以下的项目支出,需按有关程序办理后,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六条  支出单据报销规定。

    支出单据必须符合财务规定,做到手续齐全、内容真实合法;财务人员有权对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和了解。

      如支出单据需财务科填制、粘贴、汇总的,应先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再将单据连同支出审批单一起送交财务科。支出单据必须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

      办理报销手续时需将报销的单据连同支出审批单(如购买办公设备、教学仪器及其他需列固定资产的物资还需附入库验收单)送财务科,由财务科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有关人员在取得支出单据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距开票时间超过30天没有办理报销手续的支出单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各种业务活动发放的劳务费、考务费、津贴、补贴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领取时必须附相关明细表;国家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不得擅自设立开支项目、提高开支标准或扩大发放范围。

      第八条  加强公用经费管理。

      1.建立办公用品、后勤物资及教学消耗性物品的采购领用制度。各科室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严格控制新设备的购置;确需购置时,由所需科室填制支出审批单,经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再由各采购小组统一购买、配置,登记使用。

      2.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学校工作人员出差报销严格按照《山东省临沂市卫生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职称报名考试、评审以及办理个人证件等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一律不予报销。

      4.会议、招待等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具体管理办法按《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会议和接待工作规定》执行。

      5.办公电话、车辆管理等费用支出一律按《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办公电话管理规定》、《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车辆管理规定》等执行。

      6.固定资产管理及处置、低值易耗品管理、物品赔偿等按《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物品赔偿制度》和《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执行。

      7.基本建设和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大型修缮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办理,项目审计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具审计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须有审计人员和纪检人员参加。

      8.所有基建、大型修缮、大额采购等项目必须签定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签定后除主办科室留存外,送档案室和财务科各一份。

      第九条  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学校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具体管理、编制办法见《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财务预算制度》。

    第十条  严格控制借用公款。因公出差或采购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对公转账结算。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严于律已,遵守职业道德。按《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有关财经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把收支关,处理好日常会计事务,给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财务预算制度

     

      为不断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学校财务预算,有计划的调配使用教育资金,合理配置办学资源,安排好费用支出,保障和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财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第一个环节,学校要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将所有预算内外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全面反映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和总体规模,确保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财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管理体制。财务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预算年度全校可能产生的收入,统筹合理安排支出项目,不搞赤字预算。

      3.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实际情况与预算的对比,摸索收支规律,为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基础;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资金供需情况,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4.学校基础信息是做好财务预算的保障。各科室有义务向财务科提供职责范围内的数据资料,对所提供的基础信息负责,对重大数据差错,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5.预算的编制坚持稳健原则。尽可能排除收入不确定因素,上年不经常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年度收入依据。收入预算编制按来源测算:编制财政补助收入,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人员工资标准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编列;编制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根据具体的收费项目确定,凡明确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有关基数和收费标准计算编列;编制其它收入,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上年情况编列。

      6.预算的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各科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参照上年度各项实际开支,考虑可能出现变化因素,自行作出费用预算,财务科汇总后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7.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支出预算首先要保证基本支出。

      8.基本支出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三个部分:人员支出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等计算编列;公用支出有支出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无支出定额的,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9.项目支出的预算要与学校发展规划相结合,做到“量力而行”,对不能短期完成的项目要制定项目规划,分步实施。项目支出预算分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及时上报。项目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有执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招投标制度、重大项目审核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

      10.各科室应在每年9月15日前向财务科报送下年度预算草案。财务科根据学校下年度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单位收支计划,汇总编制预算方案,于9月底以前将预算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11.学校财务预算批准后实施,各科室严格按预算进度执行,严格控制超预算及无预算开支情况,不经过规定程序,不能随意更改和突破预算。

      12.凡未报预算或未经批准执行的预算项目,所需支出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党委会集体审定批准后执行。

     

    (三)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接到调令后,立即做好移交准备,将分管工作,向接交人作详细介绍。

      2.分管的文件、凭证、帐薄、报表、现金、支票、公章、公物等有关资料按移交清册移交清楚,移交人和监交人盖章后报请领导审阅存档。

      3.认真核对有关帐簿金额,并由移交人在帐簿余额上盖章。                                                        

      4.出纳员经手的现金日记帐和主管会计经手的银行存款日记帐,资产、材料会计经管的资产和库存材料等帐簿余额要认真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

      5.科室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要把科室人员政治思想及工作情况作详细介绍。

     

    (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2.严格调阅档案手续,本单位调阅,由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外单位调阅,有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于档案室或财务科阅卷,并做好调阅记录。

      3.严格档案安全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坏,散失和泄密。

      4.经批准后方可销毁档案,并填写销毁清册,销毁时财务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派人员监销。

    5.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五)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临沂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科室、教研室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二、各科室、教研室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报废、转让、捐赠、报损、核销等)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1.以科室、教研室为单位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附表)。

      2.按类别报相关科室审批。

      3.相关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批。

      4.处置审批单报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类,办理处置手续。

      三、资产处置按类别报相关业务科室:

      1.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各种机电、锅炉、水暖等设备,办公家具、设备等报总务科。

      2.行政科室微机、打印机等设备及教室多媒体设备报宣传信息科。

      3.教研室设备、教学仪器等报教务科。

      4.图书资料等由图书馆负责上报。

      四、学校报废国有资产的处置变卖由学校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其他相关科室给予配合。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六)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临沂市城区(城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依据相关会议、培训文件或工作计划等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由科室报分管领导、学校领导批准;各级领导需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临沂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准乘以下交通工具:火车准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或动车准乘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准乘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准乘三等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经学校领导批准乘坐飞机(限经济舱)的,机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严格按《临沂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标准明细附后)执行。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可住标准间或者单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外省及省内其他市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县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再报销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分管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财务收支管理与审批制度

     

    一、经费管理原则

    (一)实行集中管理。凡是涉及学校开支的所有支出,一律纳入财务开支管理,由学校财务统一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严格经费收支预算。学校各项经费开支坚持历行节约,预先申报的原则。认真编制部门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确保工作需要。

    (三)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做到办事有计划,花钱有预算,开支有标准,报销有审批。

    二、收入管理

    行政性事业收费严格按有关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征收,坚决杜绝协议收费、定额收费和擅自减免、缓缴费用。各项收入要严格按照临沂市财政局规定的缴款程序及时缴库,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三、支出管理

    为节约支出,减少浪费,学校各项开支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报销单据由报销人送财务科审核后填制报销支出单,经各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签批。

    (一)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申请经费开支时,必须填写事前支出审批单,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上报校长审批。严格执行【卫校党字2019第24号】三重一大事项中的大额资金使用制度,一次性申请经费支出贰万元以上(含2万元),必须经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费用发生后,经办人持发票、事前审批单及各种报销原始凭证送财务科填制支出报销单,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支付。一次性支出贰万元以上(含2万元),必须附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记录。业务科室要及时报销。当月发生的费用当月报销,原则上不跨年度报销。

    (三)因公出差报销时必须附有事前审批单,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开支,按《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培训费、会议费报销时必须附有事前审批单、来函及培训、会议通知和费用发票,由学校财务审核后填制报销单,报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最后由学校财务根据资金情况付款,会议费按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有关会议费文件执行,培训费按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有关培训费文件执行。

    (五)公务接待按照临沂市公务接待办法执行,报销时附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公务接待报销审批单及票据。

    (六)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办公用品购置管理制度。各个部门凡购买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服务、货物或工程的,均需于每月15日前统一向学校财务报政府采购计划,由学校财务统一到市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购买。

    1.自行采购计划: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项目由科室组织询价(比价)采购;3-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由采购项目业务科室组织校内招标采购;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项目业务科室按照要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3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30万)要求公开招标。

    2.集中采购计划:根据财政局批复需委托招标公司公开招标采购的,由项目负责科室列出具体详细的采购明细及参数,并派相关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标合同由业务科室审核后报校长签订,具体采购活动由业务科室牵头协调组织。

    (七)学校零星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各级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总务科统一采购。

    (八)各部门未申报采购计划或未经校领导批准自行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不予报销。

    (九)公务、业务活动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对公转账结算。

    (十)本制度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公务消费报销程序,控制现金流量及风险,根据《临沂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由本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使用及保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该卡具备普通信用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具备财政和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

      第三条公务卡以职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持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范围主要是财务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具体公务卡结算目录见附表)。凡在公务卡结算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按规定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项目原来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可按照原结算方式进行。 

    第二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五条财务科公务卡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二)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所在科室的管理职责:

      (一)统一组织内部人员办理公务卡的申领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规定的财务流程审核本科室持卡人公务消费支出并履行签字程序;

      (三)要求本科室人员遵守公务卡消费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七条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费用损失;

      (二)因执行公务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须受市财政局和财务科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发生的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调出等原因离开单位,须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并办理公务卡销卡手续;

      (四)遵守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承担自行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而可能引致的一切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3.报销费用与提供的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4.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被盗刷形成的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超出标准的消费等支出。

    第三章 公务卡的启用、新增及补办

      第八条公务卡的启用。持卡人按照发卡银行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开通、修改密码、刷卡支出。

      第九条公务卡的新增和补办。如人员发生变动,人事科负责事前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及时协调发卡银行办理相关事宜;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根据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补办,收到新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财务科。 

    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支出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在网上发生公务支出时,持卡人需将消费发票和网上银行打印的交易信息等资料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地区发生的不具备刷卡条件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劳务费、抚恤金、补助等);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燃油费等目前不具备刷卡条件,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需保留好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时需将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发票、相应的附件等粘贴整齐,填写原始单据报销汇总单,按程序签字后方能报销。持卡人最迟应在到期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将报销单据交由财务科。

      第十三条公务卡还款处理。财务科对批准报销的公务支出,在规定还款期,定期统一办理还款手续,同一业务中批准报销的其他非公务卡支出在征得报销人同意后一并划款到公务卡上。

      第十四条公务卡逾期报销处理。如已到还款日,不能按照程序及时报销的,为了不影响持卡人的银行信用,由持卡人先行还款,垫付公务活动的欠款。待报销手续完备后,财务科再对持卡人的公务卡还款,持卡人可到银行把自己先行垫付的公务活动的钱取出来,银行不会收取手续费,如果透支提取现金,银行将收取手续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九)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由项目实施科室根据业务计划,明确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填报事前审批单。报销发票由经办人附相关报销原始材料、事前审批单到财务科填写支付报销单。

    第二条 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书面申请,领导签批后执行。

    第三条 严格专项资金审批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报账支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第五条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第六条 加强对项目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第七条 项目业务科室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定期调度资金使用情况及预期绩效目标。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财务科应根据本年实际情况合理准确的编报学校非税收入预算,并对收费项目负有催缴义务,并保证完成本年度的非税收入预算。

    第二条 严格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管理,杜绝串用、混用票据,严格保管好票据,严防票据丢失、损毁。及时去财政部门核销已用票据。

    第三条 财务科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第四条 各项非税收入收费必须取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批准方可收取,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并对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 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加班误餐补助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关心关爱广大干部,坚持厉行节约,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加班误餐补助开支管理的通知》(临财行[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适用条件

    加班误餐补助开支仅适用于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4小时及以上的情况。

    以下情形不得开支加班误餐补助:

    (一)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出国等公务活动。

    (二)不需到办公室坐班,只需开通电话、有事进行安排处理的值班带班。

    (三)加班后给予调休的。

    (四)参加公务活动已享受伙食或补助的。

    三、开支标准

    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4小时及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加班误餐补助40元。

    四、报销管理

    (-)学校实行加班误餐补助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加班按上述规定可领取加班误餐补助的,需按要求填写《加班误餐补助审批单》,由科室报分管领导、学校领导审批后,可在上述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

    (二)学校每月应对工作人员加班误餐情况、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统计,编制加班误餐补助清单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五、其他事项

    (一)学校要加强加班误餐补助预算管理,严格加班适用条件,从严控制补助标准。

    (二)学校不得以加班误餐补助等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虚假造册冒领误餐补助。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规的资金,一律予以追回。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或其他性质的大额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在数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具体采购方式根据当年的《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第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重大采购事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4个采购小组,具体分为基建后勤采购小组、信息化设备采购小组、教学设备采购小组、学生校服及公寓用品采购小组,各小组由各分管校长任组长,学校各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各采购小组主要职责是:

    1、审核学校相关科室政府采购预算,并提报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2、审核科室政府采购具体事项,并提报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监督、指导科室政府采购的有关工作。

    4、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资料的审核,负责推荐学校方面的专家;负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

    第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科室的工作职责

    (一)纪委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科室,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执行科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2.全过程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3.监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4.受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二)财务科是学校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科室,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单位采购预算,并上报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审核学校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4.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学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工作。

    5.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6.配合各科室做好货物和服务类等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三)各采购项目科室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科室任务计划组织编制本科室采购预算。

    2.定期编制科室采购计划。

    3.负责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其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

    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6.按照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采购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项目科室应于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年度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学校审批;财务科负责将学校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上报财政局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需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再按有关程序审批。

    (二)申报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各科室应根据学校采购预算,将采购计划以学校支出审批单形式报相关采购小组,采购小组认为采购合理,再报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校长签批后,再组织专家编写技术参数资料等,于每月20日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具体情况,上报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审批。

    (三)采购。财务科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以采购建议书形式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学校提供的资料制定采购文件、招标公告,经学校审核后,再按程序组织发标、招标等工作,财务科按时间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符合自行采购要求的,由学校各政府采购小组按有关要求自行组织采购。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中标人后,由项目科室按有关程序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基建办、总务科组织,纪委、审计科、财务科、基建办、总务科等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各管理科室组织,纪委、审计科、财务科、使用和管理科室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科室的经办人及科室负责人按支出审批程序逐级审签,再由财务科按程序办理。

    (七)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维保由基建办、总务科负责,质保金支付由基建办总务科征求使用或管理科室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维保由使用或管理科室负责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科室的经办人及科室负责人按程序审签,由财务科按程序办理付款。

    (八)资料归档。所有合同资料必须在档案室存档一份;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基建办、总务科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各管理科室负责。 

    第四章   采购的监督与纪律

    第十条  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科室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科室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十三) 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实行合同分类归口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各科室管理范围内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分管办公室的校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纪委、财务科、审计科以及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科室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合同审查小组具有以下职责:(一)对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二)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三)定期对学校各科室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章 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 归口管理科室对所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组织有关人员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重点审核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相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第七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时,由承办科室起草合同文本。涉及多个科室的合同,须经各相关科室会签后由归口管理科室审核并盖章,经主体双方盖章后的合同应在相关科室存档。

    第八条 在合同审核、会签和审签过程中,相关科室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可以向合同审查小组提出会审申请。学校领导可以要求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会审。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

    第九条 合同签订执行“合同审签单”制度。合同签订前,需按“合同审签单”要求办理审批,“合同审签单”由各归口管理科室、会签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无实际支出的委托协议、合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合同标的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报经分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由校长签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学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校长或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与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合同。未经校长授权同意,任何科室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科室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应连同“合同审签单”一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合同标的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一般由分管校领导签署,重大经济合同由校长签署。

      第十三条 合同的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

      第十四条 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管理科室可以制定学校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时,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十六条 无预算的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等,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公章”。公章由校长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用印时必须向校长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签单”原件。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科室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科室提出,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五)我方接到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学校应在15日内答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七)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科室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每年年底,各归口管理科室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分管领导。

       第十九条 财务科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科不予付款。

      第二十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二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科室应将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原件整理后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属各科室及其直接责任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循私舞弊,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校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十四)临沂卫生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临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 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科室要在单位培训主 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每年10月底前编报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 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 等),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或党委议批准。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二、开支范围与标准 

    培训费是指各科室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 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 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 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 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 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 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培训所需人员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 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住宿费140元 、伙食费 100元、场地、资料80元、交通费 其他费用30元、 合计 35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 调剂使用。30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 30 天的 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学校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 举办培训。 

    (八) 师资费执行标准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 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 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 一般不超过 1500 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 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各科室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 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 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 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九) 报销结算 

    (1)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所需经费按照 综合预算要求,原则上通过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统筹解决。

    (2) 各科室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 负责。培训结束后,各科室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 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 费用明细等凭证;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

    (3) 学校财务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 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4)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 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 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5) 小额开支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十五)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财务科内部牵制制度

     

    一、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项和收支、结算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相互核对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其原则为收支分离、钱账分离、票款分离。

    二、组织分工

    按照《会计法》对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分工,设置出纳员,支付系统操作人员、记账员、审核员、收费票据管理员。

    三、出纳岗位限制

    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管理,不得兼任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付系统操作、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四、其他岗位权限

    (一)记账人员与审核人员、支付系统操作人员、收费票据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审核人员、支付系统操作人员、收费票据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避免因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诿,甚至越权行事,造成管理失控。

    (三)记账人员、审核人员、支付系统操作人员、收费票据保管人员应当相互制约。

    五、内部牵制制度方法

    (一)对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及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数量的控制。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及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学校财务到市财政部门统一领购,并登记票据账。其他来源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准使用。

    2.签发票据和收款的职能分离。

    3.控制已使用票据的入账情况。

    (1)每月月底将入账票据与存根核对一次。

    (2)对作废的票据应将其全部联数附在存根上。

    (二)银行预留印鉴实行分别管理,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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