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中的各种差错和事故,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教学差错事故
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
(1)教学差错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教学差错。
1)无教学计划或无教学设计授课;
2)上课或监考时,看手机或接打电话;
3)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
4)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教学呈报表;
5)早退;
6)迟到(无任何请假手续,晚到课堂20分钟以内);
7)对教学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其他事项。
(2)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教学事故:
1)课堂教学中有违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观点;
2)一学期内出现3次以上教学差错;
3)旷教(无任何请假手续,晚到课堂20分钟以上);
4)未经教务科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计划或减少教学时数;
5)因教师脱岗,课中造成学生受到伤害、公共财产损失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6)泄露试题内容;
7)监考人员监考时不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考试有关规定,擅离岗位、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将试卷传出考场;
8)教师在考试和阅卷期间丢失学生试卷;
9)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
2.教学差错和事故的处理办法
(1)对一学期发生一次教学差错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在教研室内批评教育;对一学期发生两次教学差错者,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教研室主任、教学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科,在教学部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2)凡发生教学事故者,不得参加本年度评优。
(3)对一学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教研室,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4)对于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调离教学工作岗位、解聘或其他相应的行政处分。
3.附则
(1)教学事故由教研室、教学部和教务科组织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
(2)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和认定工作由教务科负责组织有关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核查。
(3)对教学事故当事人的业务考核、评优等相关工作,由教务科报经校领导审批,通知有关科室执行。
(4)本规定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5)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